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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中

买方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能追股东责任吗?

货送了、钱没收到怎么办——履行中:交付、验收与付款管理

所属场景:履行中(第141—240问区间)|问答整理: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答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货款时,若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卖方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抽逃出资的典型手法包括:验资后随即转出资金、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抽回、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报表分配利润等。卖方追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需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是举证:股东抽逃出资往往通过隐蔽的关联交易完成,单个债权人很难直接掌握证据,实务中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公司银行流水、审计报告,从资金异常流动中发现线索;公司账册、验资报告与银行流水的比对是最常用的突破口。第二是责任范围:抽逃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先执行公司财产,不足部分才由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且该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即使抽逃股东已将股权转给他人,仍不能逃避责任。

路径选择上,既可以在诉讼中将抽逃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在取得对公司的生效判决后、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后者更省成本。

法律规则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处理路径

1

起诉前查询买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与实缴情况

2

执行不能时调取公司银行流水、验资资料核查出资流向

3

发现抽逃线索后在执行程序中书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4

对恶意抽逃、虚假出资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5

注意该请求不受普通诉讼时效的简单限制,但仍应尽早主张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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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认为”认缴制下股东没实缴也正常”——认缴不等于可以抽逃,抽逃是对已缴出资的侵蚀,性质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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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认为股东转让股权就能甩掉责任——抽逃出资责任随行为产生,不随股权变动而免除

✕

误区三:必须另诉股东——执行程序中可直接申请追加,无需另行诉讼

✕

误区四:只追现任股东——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垫资验资机构都可能承担责任

北展律师提醒

抽逃出资责任追究兼具”诉讼+执行+审计”三重属性,证据散落在工商内档和银行流水中,需要专业手段调取和比对。

相关案例

(2025)豫民申11584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年

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经穷尽财产调查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以股权已转让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抽逃出资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案情要点:申请执行人持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某公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马某为被执行人,主张其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法院查明马某出资后抽逃资金的事实,裁定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马某关于已将股权转让的抗辩未被采纳。

对企业的启示: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是追讨货款的利器,公司无财产时不要轻易放弃,应回头审查股东出资是否实缴到位、有无抽逃迹象。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172问(公司注销债务承担)、第174问(一人公司连带责任)、第451—460问(执行与追加被执行人)。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怀疑买方股东抽逃出资、需要设计追责方案,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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