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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中

原材料涨价了,卖方能要求调价吗?

货送了、钱没收到怎么办——履行中:交付、验收与付款管理

所属场景:履行中(第141—240问区间)|问答整理: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答

合同明确约定固定单价的,原材料涨价原则上属于卖方应自担的商业风险,不能单方要求调价;但若约定了价格联动条款,或涨价幅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构成情势变更的,卖方可依约或依法主张调整价格。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原材料涨价是制造业卖方最纠结的场景。处理规则分三层:第一层,看合同约定。

约定了固定价且未设联动机制的,卖方原则上必须按原价供货,涨价风险自担——这是”契约严守”原则的基本要求。部分法院在个案中也会对涨幅畸高(如钢材数月内翻倍)、远超行业正常波动水平的情形,适用情势变更支持调价,但举证门槛很高,需证明涨价不可预见、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

第二层,价格联动条款的运用。建材、化工等大宗贸易中,成熟的卖方会在合同中设置”价格联动条款”——以某公开价格指数(如我的钢铁网、生意社报价)为基准,涨跌超过一定比例时按公式调整单价。

这是把商业风险转化为合同机制的精明做法,强烈建议长期供货合同采用。第三层,涨价后的止损动作:及时与买方协商签订价格调整补充协议,可”以量补价”或”阶段调价”;协商不成的,依情势变更起诉或申请仲裁,同时评估继续履行与解除的利弊。

需要特别提醒:切勿以”不涨价就断供”直接停供,否则可能被买方追究违约责任,正确顺序是协商在先、书面固定、诉讼兜底。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对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条件作了细化规定。

处理路径

1

长期供货合同设置价格联动条款(基准指数、联动公式、调整周期)

2

涨价初期即发函与买方协商并保留磋商记录

3

协商方案可灵活(阶段调价、随行就市、以量补价)

4

无论是否调价,不停供、不拒单,避免落入违约

5

确因继续履行明显不公的,收集行业价格数据评估情势变更诉讼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

误区一:认为”成本涨了当然该涨价”——无约定时涨价风险原则上由卖方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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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直接停供逼买方就范——构成违约在先,谈判地位反而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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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不收集价格证据——情势变更诉讼全靠数据说话,没有指数和行情报告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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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一次性合同也求联动条款——短期单笔交易谈联动不现实,重点在报价时预留风险空间

北展律师提醒

原材料涨价风险,最好的化解方式在签约之前——联动条款、风险溢价、供应周期管理。事已至此时,协商、证据、法律程序的节奏感决定能否止损。

相关案例

(2022)云23民终390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2年

裁判要旨: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单价及费用条款的,双方应按约定价格履行;履行期间原材料价格上涨,一方提出调价请求遭对方拒绝后拒绝继续按原约履行的,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正常市场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不因一方亏损而调整合同价格。

案情要点:2020年11月,双方签订两份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了单价、运输费用、交货时间地点及违约责任。2021年5月至10月期间原材料价格上涨,卖方于2021年8月提出调价请求,买方拒绝,卖方此后拒绝接收买方的下料计划单、停止供货。法院认定卖方应按原合同价格继续履行,其停供行为构成违约。

对企业的启示:涨价不天然等于能调价。没有联动条款时,单方停供施压是双输打法——既丢了客户,还可能背上违约金。先协商、再书面、后诉讼,才是稳妥路径。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187问(对方要求降价)、第189问(汇率变动调价)、第186问(变更付款方式)。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需要评估调价主张的可行性或起草价格联动条款,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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