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不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登记的,买方的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执行该货物的,卖方不能以”所有权保留”为由排除执行。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是《民法典》对卖方最重要的风控升级,实务中大量卖方却闲置不用,教训惨痛。规则要点:第一,登记效力。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后,卖方的权利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买方债权人查封货物时,卖方可主张排除执行、取回货物;未登记的,面对第三人善意取得和法院执行,所有权保留条款几乎失灵,卖方只能沦为普通债权人排队受偿。第二,登记操作。
登记主体为卖方,登记内容包括买卖双方信息、标的物描述、保留所有权条款等,登记简便、费用低廉,按年续展;多家卖方就同一货物登记的,按登记先后确定顺位。第三,执行异议实务。
货物被法院查封后,已登记的卖方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提起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主张取回货物;未登记的,异议基本不被支持,只能转而向买方主张价款债权。第四,配套动作。
除登记外,卖方还应在合同中写明”买方不得将货物抵押、质押或再处分”,并在货物上加贴标识、序列号管理,便于识别与取回。一句话:所有权保留条款+登记=完整的担保工具;只做条款不做登记,等于给买方债权人”留门”。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是其与买受人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执行相关规定。
处理路径
签订所有权保留条款后立即办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
登记信息与实际货物一一对应(序列号、型号)
货物交付后定期核查买方涉诉、被执行信息
发现货物被查封时,已登记的立即提执行异议,未登记的转向主张加速到期和价款债权
每年按时续展登记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认为签了条款就高枕无忧——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误区二:不知道去哪登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全程线上
误区三:登记一次永久有效——登记需按期续展,过期失效
误区四:被查封才想起登记——登记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事后补登记追不及查封时点
北展律师提醒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生命在于登记。一次线上登记、一年一次续展,换来的是货款两空的底线保障——这笔”保费”没有企业付不起,只有企业想不到。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完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但出卖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审查其保留的所有权是否依法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买受人的债权人,不能排除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案情要点:A公司因买卖合同取得案涉定型机,案外债权人申请对A公司强制执行并查封该设备。卖方主张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所有权保留约定,A公司未付清全款,设备所有权归卖方,请求排除执行。法院审查认为,卖方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A公司的债权人,其排除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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