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约定经销商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属于纵向垄断协议,只有在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能证明利大于弊)时才有效;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条款无效,按此收取的”罚款”或价差扣款应退还,还可能面临反垄断行政处罚。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最低转售价格维持(RPM)条款的效力判断是竞争法难题,裁判规则如下:第一,原则禁止+效果豁免。《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后,限定最低转售价格适用”禁止+豁免”框架:经营者能证明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司法审查四要素。法院审查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主要看: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实施企业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较强市场力量;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动机;实际竞争效果如何(促进竞争与限制竞争的比较)。
第三,合同后果。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依该条款收取的差价”罚款”、押金扣款应当返还;已经履行的部分,按实际交易价格结算。
第四,行政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可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实务建议:生产企业在渠道管理中避免直接限定最低转售价,可改用建议零售价、品牌授权条件、服务标准等合规工具;经销商面对”最低价”条款和扣款处罚时,可主张条款无效并要求返还款项;双方在合同中写”经销商有权自主决定销售价格”的合规声明,是规避垄断风险的有效设计。
法律规则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理路径
避免约定最低转售价,改用建议零售价等合规方式
确需价格管理的,进行反垄断合规评估并保留”效果豁免”证据
经销商被扣”差价罚款”的,主张条款无效要求返还
合同中明确经销商自主定价权
关注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动态和申报要求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认为”限最低价”是正常渠道管理——构成垄断协议则条款无效
误区二:认为行业都这么做就合法——普遍违法不等于合法
误区三:只退扣款就完事——还可能面临反垄断行政处罚
误区四:经销商只能认罚——条款无效的,扣款应返还
北展律师提醒
最低转售价条款是把双刃剑:管控了渠道,也捅向了自己。渠道价格体系的设计,必须在反垄断合规的轨道内进行。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构成垄断协议的必要条件;认定时应审查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被告是否具有较强市场力量、是否具有限制竞争动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实际竞争效果四个方面;构成垄断协议的,相关条款无效。
案情要点:锐邦公司作为强生公司经销商,因违反”最低转售价格”约定被强生公司取消经销资格并扣款。锐邦公司起诉主张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构成垄断协议。上海高院认定,强生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地位,其实施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构成垄断协议,相关条款无效——该案是国内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反垄断民事第一案。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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