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能,但要区分瑕疵类型——“以出厂检验为准”通常只免除买方对交付时可从外观检验发现的瑕疵的异议权;隐蔽瑕疵(出厂检验也无法发现、交付时即存在的内在缺陷)买方仍有权提出,且卖方明知或应知瑕疵的,不受任何检验期限限制。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出厂检验为准”条款的效力边界。第一,条款的通常解释。
该条款的意义在于:货物出厂时经检验合格即视为交付时合格,买方收货后应在约定检验期间内复检并提出异议,逾期视为认可——它缩短的是”外观及通常检验可发现瑕疵”的异议窗口,不是卖方的质量担保责任本身。第二,隐蔽瑕疵的突破。
出厂检验合格的结论不排除隐蔽瑕疵的存在——设备内在缺陷、材料成分不合格等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才暴露的,买方可在发现后的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参考连云港中院案例:约定检验期间依产品性质无法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间仅视为外观瑕疵异议期,隐蔽瑕疵异议期间综合产品性质与检验难易认定)。第三,明知/应知的例外。
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不符合约定仍交付的(如出厂检验不合格仍出厂),买方完全不受检验期限限制(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买方应对策略。
收货时仍应检验并书面记录;发现疑似隐蔽瑕疵时立即停用、封存样本、委托鉴定,书面通知卖方并主张权利——“出厂检验合格”的举证责任在卖方,但”瑕疵交付时即存在”的证明仍需买方完成。实务建议:签约时争取把条款改为”以出厂检验及到货联合验收为准”,或增加”出厂检验不免除卖方对隐蔽瑕疵的责任”。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检验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约定检验期间/质保期内的异议规则;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通知时间的限制。《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故意隐瞒瑕疵的责任。
处理路径
条款争取改为”出厂检验+到货联合验收”
收货时仍书面检验记录
发现隐蔽瑕疵立即停用封存并鉴定
书面通知卖方主张权利
卖方明知瑕疵的援引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三款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条款签了就不能提异议——隐蔽瑕疵仍可主张
误区二:出厂合格=交付合格——两回事
误区三:收货不检验——外观瑕疵异议期照样错过
误区四:不鉴定直接起诉——“交付时即存在”无证可举
北展律师提醒
“以出厂检验为准”是道玻璃门——看着挡住了,其实一推就开。隐蔽瑕疵加鉴定报告,照样追得到赔偿。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约定了检验期间,但根据产品性质买受人显然无法在约定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间应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对隐蔽质量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应综合产品性质、瑕疵检验方法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机器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后频繁出现故障的,不受约定检验期间绝对限制。
案情要点:买方购入机器设备,约定检验期间内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后频繁出现故障,买方提出质量异议被卖方以”超过检验期间”抗辩。连云港中院认定:约定检验期间依设备性质不足以完成全面检验,仅对外观瑕疵起约束作用;隐蔽瑕疵的异议期间应另行合理认定,买方的实质性质疑应予审查。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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