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商事合同中原则有效但受双重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须尽提示说明义务,否则买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且该约定不能排除卖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更不得排除。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间接损失排除条款的攻防要点。第一,条款的功能。
“不赔间接损失”(不赔可得利益、不赔停产损失等)是卖方最常用的责任压缩工具——把赔偿范围锁在直接损失内,合同风险敞口立减大半。第二,效力边界。
同样受第五百零六条约束: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不得预先免除——卖方重大过失(如明知设备不合格仍交付致买方停产)造成的损失,排除条款无效;人身损害绝对不得排除。第三,提示说明义务是攻防焦点。
格式条款下,卖方须以加粗、下划线、签字确认等”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提示并说明——未尽义务的,买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等于条款不存在;佛山禅城系列案例确认: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方对尽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四,“间接损失”的界定争议。
哪些损失算间接?约定不明的,法院通常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停产损失、转购差价常被认定为可得利益而非间接损失,排除条款覆盖不到。实务建议:卖方(设置条款方)——间接损失定义列明(“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停产损失、商誉损失”),加粗+单独签字;买方(对抗条款方)——留存卖方未提示说明的证据(签约过程记录),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同时把可得利益证据做实,争取将其认定在排除范围之外。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未尽提示说明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不合理免除减轻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范围(含可得利益)。
处理路径
设置方:间接损失范围列明+加粗提示+单独签字
对抗方:留存未提示说明的证据
故意重大过失损失不受条款约束
可得利益证据做实以突破排除
条款歧义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写了不赔间接损失就万事大吉——提示说明义务是命门
误区二:一切损失都能排——故意重大过失、人身损害除外
误区三:可得利益=间接损失——界定争议可争取
误区四:排除条款无效就全赔——仍须按第五百八十四条举证损失
北展律师提醒
“间接损失不赔”的条款,防君子不防小人,也防不了”没说清楚”。设置方把提示做足,对抗方把证据留好,条款的真功夫在签字的那些细节里。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格式条款含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内容的,该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对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案情要点: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方责任、限制对方索赔权,一方据此拒绝赔偿对方损失。禅城法院认定:该类格式条款依法无效,违约方仍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条款理解争议按有利于非提供方的规则解释。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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