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申请再审;再审审查阶段对”足以推翻”采高度盖然性标准——新证据使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可能错误的,即应裁定再审,且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新证据”再审事由的构成有两道门:第一道,“新”——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新发现、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鉴定勘验结论推翻原结论、或原审中已提交但未质证认证的主要证据;第二道,“足以推翻”——再审审查采高度盖然性标准而非必然性标准,即新证据使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可能”错误或裁判结果”可能”有误,即应启动再审,不要求新证据必然改判。本案的示范意义:一份在原审中未出现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直接指向合同相对方另有其人,动摇了原判”某公司为承租人”的基本事实认定,贵州高院即以高度盖然性标准裁定再审。
程序要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迟于判决生效六个月的特殊起算规则);新证据须附发现时间与逾期理由的说明;法院对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的,应当询问当事人。被申请人因再审增加的合理费用,可向有过错的再审申请人主张补偿。
法律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事由)、第二百一十六条(再审申请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零九条。
处理路径
判决生效后持续归档案件材料,留意”原审未出现的证据”
发现新证据后六个月内提交再审申请并附发现经过说明
新证据与再审理由一一对应论证
被申请再审的,从”证据不新、不足以推翻”两方面抗辩
因再审增加的费用向有过错方书面主张补偿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生效判决不能动——新证据再审是法定纠错通道
误区二:有新证据就必须改判——审查标准是”可能推翻”即启动再审
误区三:任何时候都能提——知道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
误区四:原审不交证据输了活该——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不因此失权
北展律师提醒
再审之门用新证据敲开,用高度盖然性推开。平时把档案管成”证据库”,急时您才拿得出那把钥匙。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再审事由;再审审查阶段对”足以推翻”的把握以高度盖然性为标准,新证据使原判基本事实可能存在错误的,即应裁定再审。
案情要点:贵州某公司被诉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原审认定其为合同承租人并判其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该公司获取《工程机械租赁合同》新证据,证明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相对方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非该公司。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新证据足以动摇原判关于合同主体的基本事实认定,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事由裁定再审。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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