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再审是特殊救济而非第三审:须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也可向原审法院),事由限于民诉法规定的十三项——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违法等;申请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再审事由是封闭清单,逐项对照才不白忙:第211条列举的情形归三大类——证据类(新证据足以推翻、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伪造或未经质证、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未依申请调取);法律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程序类(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当回避未回避、剥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遗漏当事人、审判人员贪腐枉法)。把“判得不对”翻译成这十三项里的一项,是再审申请书的写作要义。
六个月时限从何时起算有例外规则:以新证据申请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据以裁判的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自知道之日六个月——但都受裁判生效后五年的自然界限约束。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对方照样可以申请执行你的财产,因此再审申请要同步评估执行担保(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准许)。
给企业的策略定位:再审是小概率高价值的程序,适合“确有硬伤”的案子(伪造证据、缺席审判未送达、法条用错),不适合“改判欲望”驱动的缠诉——滥用再审程序除了成本,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再审与执行担保、和解谈判并行布局,才是务实打法。
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处理路径
再审申请书把不满翻译成十三项事由之一,对号入座;
六个月时限与特殊起算规则严格核对;
新证据类申请同步说明逾期原因与发现时点;
申请再审同时评估执行担保,防止财产被执行;
硬伤不足的案子走和解,不赌再审。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把再审当三审,判得不服就申请
错过六个月申请期
事由写成情绪陈述,无一项踩中法定情形
不知道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财产被划扣
滥用再审缠诉,被认定恶意诉讼
北展律师提醒
再审是程序正义的最后一道闸:为确有硬伤的判决而开,不为不服的情绪而开。拿着事由清单对号入座,比拿着委屈写小作文有用。
相关案例
案情:缺席判决后申请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主张原审未依法送达即缺席判决,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并提交下落与联系方式证明。
争议焦点:未经有效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能否启动再审。
法院观点:法院认定: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未向其有效送达开庭传票即缺席判决,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经调卷核查送达记录确实存在瑕疵,裁定本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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