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高度警惕。正常的买卖是买家付钱、卖家交货,签约前反向要求卖方打”保证金”“诚意金”的,是很多骗局的标准开场——确有行业惯例的(如招投标保证金),也要核实依据、控制金额、写明退还条件再付。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先分清名目:法律认可且有规则的是”定金”(不超过合同标的20%,适用定金罚则)和法定的”投标保证金”(招标程序中,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2%)。除此之外,“诚意金”“保证金”“进场费”“排号费”五花八门——作为卖方(收钱交货的一方),你在交易中处于收款地位,签约前却要你先掏钱,违背交易常理,典型话术是”证明合作诚意”“锁定优惠价格”“内部流程要求”。
法院处理的这类纠纷显示:收了定金或保证金后不与对方签订合同、也不退还的,被判决返还;涉嫌虚构项目骗取保证金的,走刑事方向。有案例中,被告收取10万元定金后未按约签约也未退还,被判返还;另一案例中,收取”项目安全保证金”后未能提供合同、承诺退款又不退,同样被判退还。
自保规则:第一,凡签约前要你先付钱的,问清法律依据和退还条件,写进书面协议;第二,对公支付+备注用途+索要收据;第三,金额超过合同额5%的,视为异常,升级审查对方主体和项目真实性;第四,对方催得越急、话术越绝(“今天不打款名额就没了”),越要慢下来核实。
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
处理路径
签约前凡要求你先付款的,要求书面说明依据和退还条件;
区分定金与保证金:定金写明适用罚则,比例≤20%;
只对公转账、备注用途、索要盖章收据;
异常催促+“名额有限”话术=高危信号,暂停付款核实;
核实对方项目真实性(招标公告、立项文件、产权证明)。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把”诚意”理解为单方付出(诚意是双向的)
现金支付无任何凭证
相信”交了保证金才能看合同”的鬼话
保证金比例畸高也照付
不知道未签约可要求退定金,拖过时效
北展律师提醒
交易里钱的正常流向只有一个:买方向卖方付。逆流而动的每一笔”保证金”,都请假设它是学费,直到对方拿出不让你交学费的理由。
相关案例
案情:2013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据》,确认收到10万元定金,约定签订合同时再交保证金;之后被告未按约与原告签订合同,亦未退还定金,原告起诉。
争议焦点:收受定金后未签约,定金应否退还。
法院观点:被告收取定金后未按约签订合同,构成违约,定金应予退还(适用定金罚则视过错而定),判决被告返还相应款项。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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