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四种常见无效写法:约定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约定”或仲裁或诉讼”(仲裁意思不明);仲裁机构名称无法确定;约定”将来的债权受让人住所地”管辖——条款无效不等于合同无效,但意味着争议解决回到法定规则,主场优势尽失。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无效写法的识别清单:一是管辖连接点不合法——只能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合同根本没写履行地的,可能因约定不明被认定无效(长春南关案例:约定管辖法院与实际合同签订地不符、又无其他连接点,管辖约定无效)。二是”或裁或诉”——深圳中院的裁判要旨明确:先裁后诉条款中”仲裁不成的向法院起诉”部分无效,但提交仲裁的约定本身有效——即或裁或诉的写法会让仲裁条款部分失效、部分有效,整体陷入混乱。三是仲裁机构无法确定——名称错到无法辨认任何现存机构的,协议无效。四是未来指向型管辖——约定由”将来的债权受让人住所地”管辖的,不可预见、可随意变更,无效。
补救动作:条款无效不当然拖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条款无效后按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处理;签约时对照清单自查一遍,把无效写法替换为标准条款(“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标准仲裁条款)。
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处理路径
用标准模板:“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条款三要素齐备、机构全称准确;
避免或裁或诉、先裁后诉的拼接写法;
管辖地点核对”实际联系”连接点;
旧合同争议条款纳入年度合同体检。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守约待认定,条款无效风险)
仲裁机构写”当地仲裁委员会”(无法确定即无效)
管辖法院写”合同签订地法院”但签订地根本没写清
或裁或诉两头押注
从网上随便抄一段争议解决条款
北展律师提醒
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最后一道防线——防线修成筛子,前面的条款再漂亮也是替对方写的。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或裁或诉条款因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应为无效;约定”先裁后诉”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关于”仲裁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约定的效力。
案情要点:租赁合同约定”先仲裁、仲裁不成再诉讼”,一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院对条款分段审查、分别定性。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77问:约定管辖好还是法定管辖好?
第78问:仲裁和诉讼哪个好?
第79问:仲裁条款怎么写才有效?
第76问:合同约定不明时,法院按什么规则补漏洞?
第451问以后的诉讼执行板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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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需要标准争议解决条款或条款效力审查,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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