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有用但作用有限——这句约定不改变法定规则:违约金本来就以损失填补为基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守约方依法即可请求法院予以增加(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无需合同约定;这句约定的实际价值在于明确”可以另行主张”的意思表示,防止对方以”违约金是全部救济”抗辩,但举证责任照样在守约方。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法定关系:① 违约金是损失填补的”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增加;过分高于的,可以予以减少。遵义中院案例确认了配套的举证规则:合同约定明确违约责任的,守约方主张违约金无需另行举证损失——违约金的功能就是免除守约方的损失举证负担;反过来,要突破违约金拿更多,举证责任就回来了。
② “另行主张”的路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就差额部分主张赔偿,损失范围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且要扣减违约金已覆盖的部分,防止双重获赔。③ 实务建议:想让这条约定真正有用,配套做两件事——合同里把”可预见损失类型”列明(资金成本、转售利润、替代采购差价、对第三方违约金),纠纷发生时按清单留证据;实际损失凭证(融资合同、替代采购合同、对第三方赔付协议)从履约第一天就归档。
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约金低于损失可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范围与可预见性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违约金调整)
处理路径
合同列明可预见损失类型清单(资金成本、转售差价、第三方违约金);
履行全程留证据:融资合同、替代采购合同、对第三方赔付凭证;
违约金与差额主张分开列项,计算过程书面化;
注意可预见性规则——订约时预见不到的损失类型难获支持;
主张差额时扣除违约金已覆盖部分,防止双重获赔抗辩。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有了这条约定,差额就能自动拿到。”——举证责任在守约方,约定只解决”能不能主张”,不解决”拿不拿得到”
误区二:“实际损失有多少就能要多少。”——受可预见性规则和减损规则双重限制
误区三:“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全都要。”——同一损失不得双重获赔,差额主张才是正解
误区四:“损失证据到打官司再收集。”——履行期间的证据散失后再收集,举证负担指数级上升
北展律师提醒
违约金是”包干价”,差额主张是”实报实销”——想用后者,合同里先列损失清单、履行中留好凭证。约定的价值在证据意识,不在条款本身。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明确违约责任的,守约方主张违约金无需另行举证证明自身损失;一审以守约方未能提供损失证据为由驳回违约金请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案情要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卖方主张违约金,买方抗辩卖方无损失证据,法院认定该抗辩不成立,按约定支持违约金。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131问: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可以吗?
第106问:合同约定”买方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五计违约金”有效吗?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需要损失赔偿主张方案或违约金争议处理,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座机:028-85870360(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