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能——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拒收多交部分(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接收或不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按合同价格支付货款;所以拒收要在收货环节当场提出并书面记录,一旦”不拒绝接收”(用了、卖了、入库了),付款义务就跟着来了。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多交货的裁判规则清晰:买方有三个选择——① 拒收多交部分:收货时书面提出,卖方自行处理多交货物并承担费用和风险;② 接收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付款(不是按市场价,也不是白送);③ 暂时保管:通知卖方限期处理,处理前妥善保管,处理费用由卖方承担(保管无因管理的变形)。漳州中院案例中,卖方多交付8250棵苗木,双方对该部分是否为”错发补偿”各执一词,法院按履行情况和交易目的审查认定——这提示我们:多交部分的性质争议(赠送?补偿?错发?)要靠书面留痕解决,签收时注明”多交部分待确认”是最低成本的风控。
实务要点:① 签收环节——送货单注明实收数量与合同数量的差异,签收人签字确认差异存在;② 书面通知——当场或24小时内书面通知卖方处理多交部分,方式按合同通知条款;③ 保管留痕——多交部分单独堆放、拍照记录状态,防将来被主张”已使用”;④ 想用但不想按合同价付——与卖方签补充协议定价,别先用了再谈;⑤ 卖方角度——多交要事先沟通,“好意多送”没有法律依据,多交部分对方不付款时只能拉回。
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检验与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处理路径
收货时核对数量,差异当场在送货单注明并签字;
24小时内书面通知卖方处理多交部分;
多交货物单独堆放、拍照留证,不用不售;
想留用的与卖方签补充协议定价;
卖方多交应事先沟通并取得书面确认。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多送的当然是白送。”——法律上没有”好意多交”,接收即按合同价付款
误区二:“先入库用着,对方会感谢我。”——使用即构成接收,付款义务确定
误区三:“数量多了是卖方违约,我可以全退。”——仅可拒收多交部分,已按约交付部分必须接收
误区四:“拒收只要嘴上说说。”——拒收要当场书面记录,否则变成”不拒绝接收”
北展律师提醒
多交货的处置权在收货瞬间:当场写下差异、书面通知处理,你就握着选择权;沉默接收,选择权就变成付款义务。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出卖人交付数量超出合同约定数量的,多交部分不视为赠与,买受人拒收的应予退还,接收的应按合同价格支付相应价款;多交部分的性质及处理应依双方约定和履行行为认定。
案情要点:苗木销售合同履行中卖方多交付8250棵,双方就多交部分的性质(错发补偿与否)及价款发生争议,法院按约定与履行证据综合认定。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146问:交货数量少了,能要求补货还是只能索赔?
第144问:卖方部分交货,买方能拒收全部吗?
第100问:合同约定”质量异议期3天”,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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