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展法律服务|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履行中 › 卖方多发了货,买方用了多发的货要付钱吗?
履行中

卖方多发了货,买方用了多发的货要付钱吗?

货送了、钱没收到怎么办——履行中:交付、验收与付款管理

所属场景:履行中(第141—240问区间)|问答整理: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答

卖方多交付的货物,买方没有合同依据却接收并使用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卖方支付相应货款;买方明知是多发的货物而故意占有的,还可能在价格认定上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对”多交货”作了专门规定,规则清晰:买方可以接收也可以拒收多交部分;接收的,按约定价格付款。实务争议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接收”的认定。

买方签收货物后发现数量超出合同,若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将货物投入使用、转售,即构成对接收行为的确认,须按约定价格付款。第二,价格如何确定。

接收的多交部分”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即按原合同单价计算,而不是按买方主张的市场价或成本价。第三,举证要点。

卖方主张多交货的,需提供合同约定的数量与实际发货数量的对比证据:订单、出库单、物流单、签收单、对账记录。买方抗辩”没收到那么多”或”多出的部分是赠品/补货”的,需说明商业合理性并举证。

实务建议:卖方发现多发货后,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买方确认多收数量,并提出补款或退货方案;买方明知多收而拒绝退还又拒绝付款的,卖方以不当得利或买卖合同(多交部分构成事实合同关系)起诉均可。反过来,作为买方的企业也应注意:收货环节数量核对是基本义务,明知多收而占用使用,最终仍要付钱。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在其取得的利益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

处理路径

1

卖方建立发货复核制度,出库单与订单双人核对

2

发现多发货当日书面通知买方并确认处理方案

3

多交部分要求签署补充确认或在对账单中体现

4

买方收货流程中增加数量核对环节,多收货物及时书面提出并退回或确认代购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

误区一:买方认为”多发的用着再说”——使用即付款,拖延和审批流程不是理由

✕

误区二:卖方发现多发货不吱声——事后追讨时”早发现”的书面通知能强化主张

✕

误区三:多交部分按成本价算——法律明确按约定价格支付

✕

误区四:签收环节无人核对数量——数量差异没有当场提出,事后百口莫辩

北展律师提醒

多发货的纠纷里,没有”便宜可占”,只有”该付的款”。卖方追款、买方合规,靠的是同样的收货核对与书面确认制度。

相关案例

(2025)桂1302民初8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2025年

裁判要旨:卖方因自身失误向买方多交付货物的,买方接收并使用多交部分货物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卖方支付多交部分的货款;买方以需内部审批为由拖延付款不构成拒付的合法理由。

案情要点:买方微信订购2套电缆附件,单价2080元/套。卖方因供应商失误实际发出6套,买方签收后仅退回部分货物。卖方书面要求支付剩余4套货款8920元,买方虽同意付款但以需公司审批为由拖延。法院认定买方接收并使用了多交货物,应按约定价格支付货款,判令其支付剩余款项。

对企业的启示:多发货不是”天上掉馅饼”,接收使用即负付款义务。卖方追讨多交部分货款时,“签收记录+使用事实+书面催告”的组合证据链几乎无往不利。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198问(发错货的处理)、第191问(运输途中货损)、第321—340问(证据管理)。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遇到多交货、错交货争议,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大额货款长期拖欠对方失联对方经营异常资产转移风险证据不完整时效临近已经起诉已经进入执行

座机:028-85870360(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