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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中

合同约定”见票付款”,买方收到发票后多久该付?

货送了、钱没收到怎么办——履行中:交付、验收与付款管理

所属场景:履行中(第141—240问区间)|问答整理: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答

“见票付款”条款下,买方应在收到合法有效发票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期限(如”票到后15日”)付款;合同只写”见票付款”未写具体天数的,应在收到发票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买方无故拖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利息。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见票付款”条款的实务要点有三。第一,期限确定。

合同写明”票到后X日内付款”的,按X日执行;仅写”见票付款”的,属于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补充确定,通常结合交易习惯认定合理期限(司法实践中常参照10—30日),但无论哪种,“收到发票”是付款义务的触发点,买方不能以”内部流程”“资金安排”为由无限拖延。第二,发票的合法性审查。

买方对发票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后及时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如开票信息错误、品名不符);无正当理由拒收发票或恶意退回发票拖延付款的,不影响付款义务的到期。第三,逾期利息起算。

发票送达之日即付款期限起算点,卖方应保留发票送达的证据(当面签收单、EMS回执、邮件发送记录),逾期利息从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实务建议:卖方在合同中把”见票付款”具体化为”买方应于收到发票之日起15日内支付货款”,并约定逾期按LPR或日万分之X支付利息;开票后第一时间送达并取得签收凭证。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处理路径

1

合同中将”见票付款”具体化(票到后明确天数+逾期利率)

2

开票后采用可留痕方式送达(EMS+签收单+邮件同步)

3

买方拒收发票的书面记录留痕并重新送达

4

逾期后立即发送书面催款函主张利息

5

财务建立”发票送达台账”,与应收账款账龄表联动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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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合同只写”见票付款”四个字——期限不明导致利息起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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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发票随手一给没有签收记录——“何时收票”举证不能,利息主张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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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买方口头说”发票有问题”就暂停催收——异议要具体化、书面化,模糊异议不阻断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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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逾期利息不主张——法定孳息不主动主张视为放弃

北展律师提醒

“见票付款”条款的攻防战,胜负在”票何时到”这个细节上。送达留痕制度化,利息主张才能落袋为安。

相关案例

(2022)粤20民终2153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年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卖方先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付款的,买方应在收到合法发票后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收到发票后拖延付款的,构成违约,应按约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其收到发票后应付款之日起算。

案情要点:双方约定卖方先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付款。卖方于2021年12月1日开具发票,买方于2021年12月5日收到发票后未按期付款。卖方主张货款及利息,法院认定买方应在收到合法发票后履行付款义务,判令其支付货款及自收到发票后应付款之日起的相应利息。

对企业的启示:“见票付款”的核心证据是”何时收到票”。发票送达签收记录(回执、签收单、邮件记录)与发票本身同等重要,两者齐备,逾期利息一分不落。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200问(发票证据效力)、第202问(以发票问题拒付)、第203问(验收与付款条件)。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需要起草付款条款或处理逾期利息争议,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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