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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中

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买方故意不验收怎么办?

货送了、钱没收到怎么办——履行中:交付、验收与付款管理

所属场景:履行中(第141—240问区间)|问答整理: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答

买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验收的,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卖方可以主张付款;卖方应注意及时书面催告验收并固定货物已交付、已具备验收条件的证据。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验收合格后付款”是工程材料、设备供货合同的常见条款,也是最易被买方用来拖延付款的条款。法律给卖方的武器有两个:第一,检验期限制度。

合同约定了验收期限的,买方应在期限内完成验收并提出异议,怠于通知质量问题的视为质量合格;未约定期限的,买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检验。买方超过期限不验收也不提异议的,卖方主张”视为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成就”,法院通常支持。

第二,拟制条件成就。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验收(如不安排人员、不出具验收单、以内部流程为由无限拖延),构成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法律拟制条件已成就。

实务操作要点:交货时同步发出《验收通知》,写明验收期限、验收标准、逾期不验收的法律后果;验收期限届满前书面催告;保留货物已安装、已投入使用、已产生效益的证据(使用即视为接受);合同起草时直接加上”买方应于收货后X日内完成验收,逾期不验收或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付款条件于验收期限届满之日成就”——把拟制规则写进合同,省去事后解释。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处理路径

1

合同明确验收期限、验收标准及逾期视为合格的条款

2

交货同时发出书面《验收通知》并留痕

3

验收期届满前书面催告并说明逾期后果

4

收集货物已使用、已受益的证据

5

发生验收僵局及时发律师函,固定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事实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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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认为”没验收单就不能收款”——买方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法律拟制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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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交货后不推动验收流程——卖方消极等待等于配合买方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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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验收标准没写清——“合格与否”各说各话,僵局责任无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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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货物已被使用还争论验收——使用行为本身已构成对货物的接受

北展律师提醒

验收条款的博弈,拼的是流程意识和书面留痕。把”逾期视为合格”写进合同、把《验收通知》发成制度,验收拖延就再难为不倒你。

相关案例

(2017)鲁11民终1002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年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验收款和质保金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应结合设备调试、验收的实际进程判断;对未能继续履行验收义务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无充分证据的,法院应查明事实确定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事实不清的应发回重审或改判,不能简单以”未验收”否定卖方的付款请求。

案情要点:购销合同对设备验收及验收款、质保金支付条件作出约定。履约中设备调试中断,双方对未能继续调试及验收的原因各执一词,就验收款和质保金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发生争议。法院认为应查明未能继续验收的真实原因,据此判断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不能以”未完成验收”这一表面状态直接否定卖方主张。

对企业的启示:“没验收”三个字不是拖欠的护身符。验收僵局发生后,谁先书面固定”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证据,谁就掌握了拟制条件成就的主动权。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204问(质保期起算)、第206问(验收标准确定)、第199问(收货不付款处理)。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遇到验收僵局或需要设计验收条款,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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