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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中

合同约定”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期从哪天算?

货送了、钱没收到怎么办——履行中:交付、验收与付款管理

所属场景:履行中(第141—240问区间)|问答整理: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答

质保期从哪天起算,有约定从约定(如自交付之日、验收合格之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项目交付之日起算);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依法从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算,卖方签约时应争取明确起算节点,避免以买方项目整体竣工这类不可控事件作为起算点。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质保金退还纠纷中,“质保期从哪天算”是第一大争点。常见约定方式有四种:自卖方交付货物之日起算、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自项目整体交付(如商品房交付业主)之日起算。

起算节点越往后,卖方的质保金被占用时间越长、回收风险越大。裁判规则是约定优先——合同写明”质保期自甲方发送的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所载交付日期起算”的,法院按此认定,即使该日期卖方完全无法掌控。

实务建议:第一,卖方在谈判中争取最有利的起算节点(交付之日或验收合格之日),并争取”质保金到期后X日内无息退还,逾期按LPR计息”;第二,无法争取时,至少要求买方在起算事件发生时书面通知卖方,并约定”买方未及时通知的,以卖方能够证明的最早起算时间为准”;第三,质保金比例不宜过高(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10%),并与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的界限分清;第四,质保期届满后及时书面申请退还,保留申请及对方拖延的记录,诉讼时效从应退之日起算。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约定不明的补充确定规则。《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检验期限的确定。

处理路径

1

争取质保期自交付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

约定起算事件发生时买方的书面通知义务

3

质保金比例控制在5%以内并写明退还期限和逾期利息

4

质保期届满前书面申请退还并留痕

5

质保期内维修记录与买方确认单同步归档,作为”无质量问题”的证明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

误区一:认为质保期当然从交货日起算——合同另有约定(如项目交付日起算)的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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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质保金比例随意接受——比例越高、占用越久,回收风险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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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质保期届满不主动申请——躺在账上的质保金不会自己飞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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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维修记录不留存——“无质量问题”这一退还条件将无从证明

北展律师提醒

质保金条款是供应商账款里的”沉睡资产”,起算节点差一天,回款可能晚一年。签约前的每一分争取,都是回款时的确定感。

相关案例

(2025)川01民终4919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年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质保期自甲方发送的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所载交付日期起算、预留质保金于两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时退还的,应按约定确定质保期起算日;质保金退还条件成就的,买方应按约退还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情要点:双方签订《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结算后支付至97%,预留3%质保金于两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时退还,质保期自甲方发送的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所载交付日期起算,甲方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法院认定质保期起算日为2022年6月30日,质保期满后买方应退还质保金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对企业的启示:质保期起算条款一旦签下,法院就按条款机械执行,不会替你觉得”不合理”。卖方能做的全部努力,都在签字之前——起算节点、届满通知、逾期利息,一个都不能少谈。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203问(验收与付款条件)、第205问(维修后质保期重算)、第206问(验收标准确定)。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需要谈判质保金条款或追讨逾期质保金,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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