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质保期内维修不当然导致整个质保期重新起算;维修部分在合理期限内可就同一质量问题主张继续保修,但合同明确约定”维修后质保期重新计算”的从其约定——是否重算,关键看合同约定和维修的性质。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质保期是否因维修而重算,实务分三种情形。第一,合同约定优先。
写明”质保期自维修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的,按约定执行——这也是部分强势买方拖延质保金退还的常见条款,卖方签约时应审慎评估其影响。第二,无约定时的法定填补。
一般规则是:质保期是双方对标的物整体质量担保期间的整体安排,不因局部维修而整体重算;但维修所涉部位,其保修责任在维修后合理期限内延续——即”整体不重算、局部有延续”。第三,隐蔽瑕疵的特殊处理。
质保期内已就某质量问题报修并经维修确认运转正常的,事后该隐蔽瑕疵显现且证明系同一质量问题的,不受原质保期经过的简单限制,卖方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实务建议:卖方角度,合同中对”维修后质保期”明确约定”仅维修部位自修复之日起延长X个月,整体质保期不顺延”;每次维修出具《维修确认单》,载明故障原因、维修内容、修复结果及双方对质保期的确认,避免日后就”同一问题反复修、质保期反复延”陷入被动。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检验期限与质量异议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路径
合同约定”维修部位延长保修X个月,整体质保期不顺延”
每次维修签署《维修确认单》三方(或双方)留档
维修更换部件单独标注保修期
质保期内报修及时响应并记录,避免”怠于维修”构成新的违约
质保金退还与维修义务完成情况书面挂钩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认为修过一次质保期就重新起算——无约定时一般不发生整体重算
误区二:认为过了质保期就一概免责——隐蔽瑕疵及同一问题的延续责任仍可能存续
误区三:维修不留任何记录——质保期争议发生时无据可查
误区四:接受”无限顺延”条款——维修一次延一次,质保金永远退不回来
北展律师提醒
质保期的”算法”之争,本质是维修记录的”留痕”之争。条款写清楚、维修记清楚,质保期就不再是一笔糊涂账。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购销合同约定质保期的,应依约确定质保责任期间;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经出卖人维修后再次出问题的,应审查维修是否解决了原质量问题以及再次故障的原因,据此判断出卖人的质保责任是否延续,不能简单以质保期经过为由一概免责,也不能因发生过维修即认定整个质保期重新起算。
案情要点:买方购买8台拉丝机,约定质保期一年。设备交付后多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卖方迟至2016年8月才完成维修,此后设备再次出现问题。双方就质保期是否因维修重算、卖方是否仍负质保责任发生争议。法院结合维修是否解决原问题、再次故障的原因等因素,对质保责任期间进行实质审查认定。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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