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能。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如食品安全标准),导致买方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损失;卖方明知或应知货物不合格的,买方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行政处罚损失追偿比一般质量追偿多一道特殊门槛:行政处罚的”过错”分配。第一,因果关系门槛。
买方需证明被罚与货物质量不合格之间的因果——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须指向卖方交付的货物本身(如抽检不合格报告)。第二,买方的合规义务。
部分法律对中间销售者设定了法定义务(如食品安全领域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买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而被罚的,法院可能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损失,而非全额转嫁;买方已尽查验义务仍无法发现隐蔽瑕疵的,可全额追偿。第三,损失范围。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价值、加处罚款(因拖延缴纳产生的)均可能纳入,但买方拖延、抗拒执法导致加重的部分不予支持。第四,卖方主体区分。
卖方系生产者的,可援引产品责任规则;卖方系中间商的,按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处理。实务建议:买方进货时履行查验义务并留存凭证(检验报告、合格证、进货台账)——这既是被处罚时的免责牌,也是向卖方追偿时的过错切割刀;受罚后及时书面通知卖方并共同应对后续诉讼(撤销处罚之诉或追偿之诉)。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范围(含可预见损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
处理路径
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留存检验报告、合格证、台账
合同明确”因货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买方被处罚的,卖方赔偿全部损失”
受罚后及时通知卖方并共同评估复议、诉讼策略
追偿时提交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因果关系的质检证据
自身义务履行记录同步整理,用于过错切割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认为行政处罚不能转嫁——因卖方货物不合格导致的罚款属于可追偿损失
误区二:不保留进货查验记录——自己未尽义务,追偿时被按比例砍
误区三:处罚后不起诉也不复议就认缴——程序权利放弃后,追偿基础反而变弱
误区四:把加处罚款也算进追偿——因自身拖延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受保护
北展律师提醒
罚单转给该买单的人,靠的是进货查验的留痕和因果关系的铁证。守好进货关,才追得回罚款。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因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导致买方被行政机关罚款的,该罚款损失系卖方违约行为所致,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买方自身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按过错程度相应分担。
案情要点:成都中港公司向焦作孟之源公司采购食品原料花生酱,因该花生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港公司被成都市食药监局处以罚款369325元。中港公司向孟之源公司追偿罚款损失。法院认定孟之源公司提供的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违约,中港公司被罚款与其提供的原料存在因果关系,孟之源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审查中港公司自身义务的履行情况确定责任分担。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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