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买方支付部分货款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的,卖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累计欠款达一定比例可解除”的从其约定。合同解除后,已交付货物按约定处理(折价补偿或按比例结算),已付货款在扣除货物价款、违约金、损失后多退少补。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部分付款后停付的处理框架:第一,判断欠款性质。剩余款项是到期债务(已到约定付款期)还是未到期债务(分期付款的后几期)?到期未付的,走催告解除程序;未到期但买方明确拒绝履行的,构成预期违约,卖方可主张提前到期或解除。
第二,解除的范围。合同尚未履行部分(未交付的货物)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结算:已付货款-已交付货物价款-违约金/损失=应退或应补差额。
第三,货物处理。已交付的货物按第246问规则返还或折价;分期付款交易中,货物已全部交付且买方使用中的,解除合同不现实,卖方更优的选择是主张全部价款加速到期+违约金,而非解除。
第四,实务策略。买方部分付款往往说明其仍想维持交易——解除前先评估”继续履行+违约金像”与”解除+清算”哪个回收率更高;金额较大的,解除前申请财产保全防对方转移资产。
特别提醒:卖方以”不付款就不开发票”对抗的,注意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的先后关系(见票付款条款),错误行使先履行抗辩会反落违约。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的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解除后的恢复原状与结算。《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价款支付时间。《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处理路径
合同约定欠款达总额一定比例可解除
区分到期欠款与未到期分期,选择催告解除或加速到期策略
解除前评估货物状态与回收率
解除后及时清算(货款-货物价款-违约金)
金额大的先保全后解除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部分付款即可解除——须看欠款性质与合同目的
误区二:解除合同=没收全部已付款——只能扣除货物价款和违约金后结算
误区三:货物已用光还主张退货——应转向价款结算路径
误区四:用断供代替催告——先履行抗辩错误行使构成违约
北展律师提醒
部分付款后的僵局,考的是”解除还是加速到期”的选择题。选对的依据是货物状态和偿付能力,选错的代价是时间加损失。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的解除须以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为前提;买方未足额支付购房款的,卖方能否解除应审查欠款金额、付款安排的整体履行情况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能仅以”未足额付款”径行解除。
案情要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房款由债务抵顶、直接支付等多部分组成。买方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卖方以未足额付款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审查认为:购房款支付安排复杂,应综合各支付渠道的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卖方仅以部分未付主张解除,条件并不成就。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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