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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中

合同约定”年度结算”,年中能要求付款吗?

货送了、钱没收到怎么办——履行中:交付、验收与付款管理

所属场景:履行中(第141—240问区间)|问答整理: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答

合同约定年度结算的,付款义务原则上按年度结算节点确定,卖方年中不能随意要求提前支付全部货款;但买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时,卖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或依法主张预期违约提前追究责任。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年度结算”条款本质是付款期限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卖方要接受”年内滚动供货、年底统一算账”的资金占用安排,买方则享有期限利益,年中不被零散催讨。但规则有例外:第一,不安抗辩权。

年度结算模式下卖方持续供货、风险敞口不断累积,一旦发现买方经营恶化(停产欠薪、涉诉累累、转移资产、被列入失信名单等),可中止后续供货,并要求对已供货物提供担保或提前结算——注意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确切证据”,且须及时通知对方。第二,预期违约。

买方明确表示年底也不会付款、或已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执行、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卖方可不待期限届满即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就已供货部分付款)。第三,结算不付款的转化。

年度结算完成、欠款金额确认后,该债权即告确定,从”未到期”转为”已到期未付”,适用全部逾期救济手段。实务建议:接受年度结算条款时,同步争取”月度对账、季度确认”的中间机制——债权逐季确认,年底结算只是形式;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涉诉、被执行、经营状况恶化时,卖方有权要求提前支付全部未结货款”的特别条款。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处理路径

1

年度结算合同搭配季度对账确认机制

2

约定买方涉诉、被执行、经营恶化时的提前到期条款

3

关注买方涉诉和信用信息(企查查、执行信息公开网)

4

不安抗辩中止供货时及时书面通知并列明证据

5

结算后第一时间取得欠条或结算确认书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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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年中催不到款就自认倒霉——要区分”期限未到不能催”与”对方恶化可中止”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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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中止供货不通知——不安抗辩权须及时通知并附证据,否则可能被反指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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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结算后不拿书面确认——口头确认年底再付,等于让刚确定的债权重新变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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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忽视提前到期条款——签约时一句约定,危难时一条生路

北展律师提醒

年度结算是资金安排,不是风险豁免书。把中间确认和提前到期条款做扎实,长账期也能睡得安稳。

相关案例

(2019)浙1081民初568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19年

裁判要旨:买卖双方结算后由买受人出具欠条确认欠款的,该欠款即已确定;欠条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出卖人有权随时主张,买受人应在收到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要点:双方存在买卖材料业务往来,2017年1月27日双方结算后,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215000元并出具欠条,该款项一直未支付。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法院认定结算确认的欠款债权确定有效,在付款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出卖人主张付款应予支持。

对企业的启示:结算的最大意义是把”流动债权”变成”确定债权”。年度结算完成、欠条到手的一刻,卖方的主动权才真正落袋——此前的账期只是耐心等待,此后的才是依法追讨。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216问(对账僵局)、第170问(不安抗辩权适用)、第167问(履行顺序与抗辩)。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需要设计结算条款或处理年中催收问题,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大额货款长期拖欠对方失联对方经营异常资产转移风险证据不完整时效临近已经起诉已经进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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