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展法律服务|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首页 › 违约救济 › 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差距太大,怎么调整?
违约救济

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差距太大,怎么调整?

对方违约,到底能要求什么——违约与救济: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

所属场景:违约救济(第241—320问区间)|问答整理: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答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请求增加至与实际损失相当;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一般以超过损失30%为参考)的,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考量。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违约金调整的双向规则与攻防要点。第一,“过高”的参考线。

司法实践普遍以”超过实际损失30%“作为”过分高于”的参考标准——注意是参考而非硬性红线,最终由法院综合裁量。第二,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调减的违约方:应先举证证明”违约金与损失明显失衡”(初步举证);主张维持的守约方:应举证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实际损失举证的主要负担在守约方)。第三,综合考量因素。

履行程度(履行90%与履行10%不同)、过错程度(恶意违约与经营困难不同)、预期利益、合同类型(格式条款还是磋商条款)、违约方是否获益。第四,两类特殊调整。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司法实践对日万分之五左右的约定一般支持,过高(如日千分之一以上)部分调减;惩罚性违约金(如”货值20%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的调减幅度更大。实务建议:守约方:主张违约金时同步提交损失证据清单,把”违约金≈损失”的等式做实;违约方:调减申请要附损失对比测算,空谈”过高”无济于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视为对损失的合理预估,任何一方不得主张调整”——该约定不能完全排除司法调整权,但会显著提高调整门槛。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现已吸收为民法典规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

处理路径

1

守约方提交损失证据清单支撑违约金

2

违约方调减申请附损失对比测算

3

合同写明违约金属损失合理预估条款

4

逾期付款违约金参考日万分之五至万分之一区间

5

重大交易中约定”损失难以计算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

误区一:认为30%是硬线——是参考标准,非绝对界限

✕

误区二:违约方空喊”过高”——须初步举证失衡

✕

误区三:守约方不举证损失——违约金调整攻防中,损失证据决定走向

✕

误区四:认为”不得调整”条款绝对有效——司法调整权不能完全排除

北展律师提醒

违约金的调整战场在”实际损失”四个字。守约方把损失做实,违约方把损失算清——证据决定违约金最终落在哪个刻度。

相关案例

(2025)闽民申54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年

裁判要旨: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审查——合同签订至解除期间短、标的价格无显著波动、违约方过错程度低的,高额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明显失衡,应酌情调减;调减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

案情要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仅支付3万元定金,7日后合同解除,期间房产价格无明显波动。卖方主张按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计收违约金。福建高院认定:合同履行时间短、无实际损失或损失极小、违约金与损失明显失衡,对违约金予以调减。

对企业的启示:违约金调整的核心变量是”实际损失”——守约方损失证据越扎实,违约金越稳;违约方举证损失越小,调减空间越大。调减攻防的本质是损失证据之战。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255—256问(损失计算)、第247问(解除后违约金)、第251—252问(解除与双方违约)。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需要应对违约金调整攻防,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大额货款长期拖欠对方失联对方经营异常资产转移风险证据不完整时效临近已经起诉已经进入执行

座机:028-85870360(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