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不能。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之一,不能同时主张;选择定金后损失超过定金数额的,仍可就超出部分另行索赔。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定金与违约金的”择一规则”运用要点。第一,选择权的计算比较。
守约方应比较两个方案的数额:违约金数额 vs 定金罚则数额(定金×2为卖方角度、定金为买方角度)。例如:定金5万元,违约金约定为合同总额100万元的15%(15万元)——卖方作为守约方,选违约金(15万)比选定金罚则(没收5万)多10万元;若损失20万元,选违约金后还可就超出部分(5万元)另赔。
第二,选择的时机。选择权在守约方,且可在诉讼中明确——起诉时把两项主张都写上、请求”择一适用较高者”是常见策略,法院会按较高项支持。
第三,选择的不可逆性。一旦选定适用其一(如已按定金罚则没收定金),不得反悔再改违约金。
第四,实务建议。签约时避免同时设置高额定金和违约金(功能重叠、徒增争议);主张前先算清两方案数额(违约金可能因调减缩水、定金受20%限额约束);选择时把”损失总额”纳入考量——违约金路径下可”违约金+超出损失部分”,灵活度高于定金路径。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处理路径
起诉前对比两方案数额(含调减风险)
诉请写明”择一适用较高者”
选定后不反悔
签约时避免功能重叠的双重设置
把损失总额纳入选择考量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定金违约金双拿——法律明确择一
误区二:选了就改——选择权行使后不可逆
误区三:只比较名义数额——违约金有调减风险、定金有20%限额
误区四:忽略超额索赔——定金路径下超出损失部分仍可另赔
北展律师提醒
择一规则的选择题,要做在起诉之前。把两个方案的净到手金额算清楚——包括调减风险和超额索赔空间。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收取定金后违约的,适用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定金责任的,应依法择一适用,守约方应选择对其更有利的责任方式主张权利。
案情要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定金2万元,卖方因房产共有人问题无法履约构成违约。双方就定金返还、违约金责任发生争议。法院依定金罚则及违约金择一规则,对守约方主张的责任方式予以审查,按有利于守约方的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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