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可以。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是两种并用的违约责任形式——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就迟延履行等已造成的损失索赔;但继续履行已实现合同目的的,损失赔偿范围相应限缩。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并用规则。第一,并用的法律基础。
第五百七十七条把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并列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五百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履行义务后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两者是补位关系而非排斥关系。第二,并用的典型场景。
卖方迟延交货后仍交付了货物:买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交付货物)+赔偿迟延期间的损失(停工损失、转购差价等);买方迟延付款后仍付款:卖方可以要求继续付款+索赔逾期利息。第三,限缩情形。
继续履行本身已使守约方获得合同全部利益(如货物已按约交付、价款已付清),再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失赔偿不被支持——损失计算以”未因继续履行获填补的部分”为限。第四,继续履行不能的情形。
第五百八十条: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此时只能解除合同转向损失赔偿。实务建议:起诉时把”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并列为两项诉请,并对损失部分单独举证;若担心对方履行能力(判决后无法执行),可同时主张解除合同作为备位诉请(“如不能继续履行,则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例外情形。
处理路径
两项诉请并列主张
损失部分单独举证
对方履行能力存疑时加列备位解除诉请
继续履行已实现全部利益的部分不重复索赔
非金钱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及时转向解除+赔偿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二选一——法律允许并用
误区二:已获履行还全额索赔——重复部分不支持
误区三:忽略备位诉请——对方无履行能力时只剩空判
误区四:不适于强制履行的仍硬主张——浪费诉讼费
北展律师提醒
继续履行管”合同的明天”,赔偿损失管”违约的昨天”。两项都写进诉请,一步到位的判决才好执行。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不仅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还需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案情要点: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未履行义务,对方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并赔偿实际损失。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对应《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认定违约方既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亦须赔偿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两项责任并行适用。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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