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同样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返还规则——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无效而”合法化”,取得财产的一方仍须返还或折价补偿;部分履行部分未履行的,仅就已履行部分结算清理,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合同中独立存在的结算清理条款仍可有效)。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部分履行的清理规则。第一,已履行部分的返还。
货物已交付→返还货物(尚存时);价款已支付→返还价款;一方已提供部分服务→按合理标准折价补偿。第二,不能返还的处理。
货物已投入生产、已转售、与买方财产混合无法分离→折价补偿;折价参照合同约定价、市场价或评估价,结合双方过错与公平原则确定。第三,结算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独立有效——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管辖条款的效力;实务中,关于已交付货物验收标准、折价计算方法的约定常被参照适用(类比建工司法解释”验收合格可参照约定折价”的逻辑)。第四,部分履行与全部无效的衔接。
合同整体无效,履行进度按现状”快照”清理:已收货未付款→返还货物或折价,不产生”付款义务”(付款义务源于有效合同);已付款未收货→返还价款+资金占用利息。第五,与解除的区别。
合同解除的清理面向未来(恢复原状或补救);无效清理溯及既往(自始无约束力)——但处理结果常殊途同归。实务建议:发现合同可能无效时立即停止继续履行(避免损失扩大);对已履行部分盘点造册(货物现存、价值、流向);协商”无效和解”(折价金额、返还方式)往往比判决更可控。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后的返还、折价补偿与过错赔偿。《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类比规则)。
处理路径
发现无效风险即停止履行
已履行部分盘点造册
诉请写明双方返还义务同时履行
不能返还的固定折价基准证据
优先协商无效和解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履行了就不能返还——无效溯及既往,照样返还
误区二:部分无效等于全部无效——可分合同的无效仅影响该部分
误区三:折价随便定——参照约定价、市价、评估价
误区四:继续履行止损——继续履行只会扩大无效清理的范围
北展律师提醒
合同无效时,履行不是”既成事实”,而是”待清账目”。停住手、盘清账、把两边的返还义务写进同一份判决,账目才清得干净。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返还义务——标的物无法返还时,当事人有权主张折价补偿;法院应一并处理返还与折价补偿问题,避免仅判定单方责任。
案情要点:合同无效后就已履行部分的返还与折价发生争议。天津一中院明确处理规则:双方返还义务同时判决、同时履行;能返还原物的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主张折价补偿;返还与折价问题须一并处理,避免仅判单方责任造成执行困境。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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