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发票已抵扣只能证明买方收到发票并作了税务处理,不能单独证明收到货物;但抵扣后长期未就发票记载的货物提出异议,可结合送货单、对账等证据推定交付事实。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司法实践对”发票抵扣=收到货物”的推定经历了从宽到严的转变。早期部分法院认为,增值税发票兼具收款凭证功能,买方抵扣税款即视为认可交易和收货;但近年来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发票是结算凭证和税务凭证,其功能在于记载交易信息而非证明履行,尤其在”虚开”“对开”“环开”频发的背景下,仅凭抵扣记录推定收货极易诱发道德风险。
不过,如果买方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持续抵扣发票,从未就发票记载的货物、金额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向税务机关作进项转出处理,法院仍可能结合送货单、入库单、对账单等间接证据,运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推定交付事实成立。换言之,抵扣本身不是”收货章”,但长期沉默的抵扣会成为推定收货的重要砝码。
企业不能指望对方抵扣就万事大吉,也不能以”发票不等于收货”为由完全否定抵扣的证据价值。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一条(无书面合同时结合送货单、发票等认定买卖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综合审查判断证据)。
处理路径
卖方视角:送货单签收与发票开具保持同一节奏,发票备注栏注明订单号、送货单号
对账周期不超过三个月,让买方定期书面确认收货数量。买方视角:建立”发票—入库—质检”三单核对流程,差异务必在一个月内书面提出
已抵扣后发现问题的,立即进项转出并留存转出的申报记录,沉默将丧失抗辩价值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抵扣了就等于收货——抵扣只证明税务处理,不必然证明收货
误区二:没送货单就一定败诉——长期抵扣无异议可推定交付
误区三:买方沉默没关系——沉默可能被认定为对交付的认可
误区四:虚开发票只是税务问题——民事上同样面临付款义务被坐实的风险
北展律师提醒
发票抵扣是”推定收货”的王牌辅助,但既不是卖方的免证金牌,也不是买方的天然护盾。关键在”长期沉默”四个字——谁沉默,谁担责。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买受人将出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且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未就发票载明的货物及金额提出异议,结合送货单、双方对账及交易习惯,可以推定出卖人已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仅以”发票不能证明收货”抗辩的,不予支持。
案情要点:买卖双方长期存在钢材购销业务,未逐单签订书面合同。出卖人按交易惯例送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逐月认证抵扣。后买受人拖欠货款,诉讼中以”未收到部分货物、发票系虚开”抗辩,但未能说明多年抵扣而不提出异议的原因,也无法举证曾就缺货问题向出卖人主张过权利。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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