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交,最终负担按诉讼费用规则处理:胜诉方原则上不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按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分担比例;个案中法院也可能认定鉴定系申请方举证之义而由其自行承担,存在裁判分歧。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鉴定费是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仅次于货款的第二大金额项,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其负担规则需要提前算清。规则框架是:启动时”谁申请、谁预交”,由申请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支付,法院不收代缴;终局分担上主流观点认为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适用”败诉方负担”原则,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自负担的数额——支持比例约五成的,双方各半负担是常见做法。
但须注意裁判分歧的存在:最高法院部分判例认为鉴定系申请方举证的必要支出,应由申请方自行承担,尤其是在申请鉴定的事项未被采纳或鉴定系为补强己方本可举证的专门性问题时。企业在决策是否申请鉴定前,应做成本收益测算:鉴定费+数月周期+结果不确定,是否值得;同时可在诉讼中主张对方原因导致鉴定成为必要,请求全部由对方负担。
法律规则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鉴定人出庭费用)。
处理路径
申请鉴定前测算费用与胜诉预期的比例,避免过度鉴定
鉴定事项聚焦争议核心,剔除无关事项以压缩费用
部分胜诉的,在诉讼费用分担部分明确提出按比例分担的请求
对方恶意否认质量问题迫使鉴定成为必要的,主张鉴定费由对方全额负担
鉴定费发票与缴费凭证归档备查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谁申请鉴定谁最终掏钱——预交与最终负担是两回事
误区二:鉴定费一律由败诉方全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按比例分担
误区三:对费用分担不服可以上诉——诉讼费用决定不得单独上诉,只能申请复核
误区四:鉴定费越高越能吓住对方——费用虚高只会增加自己预交压力和分担比例
北展律师提醒
鉴定费是”会呼吸的成本”:预交时全额,分担时打折。把鉴定事项收窄到刀口上,就是对现金流最大的尊重。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关于”谁主张、谁负担”的规定,解决的是鉴定、评估程序启动时由申请方直接向有关机构交费、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问题,而非鉴定费在当事人之间的最终分担问题;鉴定费最终应按诉讼费用负担规则处理,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案情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案涉鉴定、评估费385000元。案件一审结果属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一审判决发包人负担60%的鉴定、评估费。发包人上诉主张应由承包方(申请方)全部承担。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定费最终分担不适用第十二条而适用第二十九条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分担规则,一审判决发包人负担60%符合规定,驳回上诉。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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