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公司合并(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法定承继,卖方可直接要求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履行原合同义务,无需另行签订债务转移协议。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公司合并分为两种形态,债务承继规则相同: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注销,其全部债权债务由吸收方(存续公司)承接;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注销,债权债务由新设公司承接。对卖方而言,三个要点:第一,承继是法定的,不以卖方同意为要件,也不以合并双方约定为转移——即使合并协议约定”某笔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该约定只在内部有效,卖方仍可要求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履行。
第二,债权申报与通知。公司合并应按《公司法》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卖方收到通知或公告后无需另行申报买卖合同货款债权,但可在公告期内向合并方提出清偿或担保要求(针对合并前的债务)。
第三,承继范围全覆盖。合并前的货款、违约金、质保金等全部债务一并承继,卖方只需证明债务发生于合并前且未被清偿。
实务操作:发现买方合并后,调取合并协议及工商注销、变更登记,确定承继主体;向承继主体发出《债权确认函》要求书面确认欠款;对方拒绝确认的,以存续公司为被告直接起诉。
法律规则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处理路径
关注买方合并公告及工商变更信息
确定承继主体(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
向承继主体发出债权确认函并保留回复
合并协议中的内部债务安排不影响对外追偿
及时与承继主体重新对账,更新债权凭证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认为合并后合同要重新签——法定承继,原合同继续有效
误区二:相信”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的约定——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误区三:合并公告期不表态——买卖合同货款无需申报即受承继,但提出清偿要求可获额外保障
误区四:找不到被告——被合并公司已注销的,直接起诉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
北展律师提醒
合并场景下法律给了卖方最省心的答案:债务法定承继,找存续方就是。需要做的只是查清承继主体、及时书面确认债权。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法人合并后,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新法人享有和承担;新法人应继续履行原法人的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以主体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原法人存续期间的债务。
案情要点:被告公司经合并后成立新的法人主体,承继了原法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原告基于与原法人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要求合并后的新法人履行付款义务。新法人以主体变更、债务系合并前形成为由抗辩。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认定新法人应承担原法人的合同义务。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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