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展法律服务|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履行中 › 卖方收了预付款不发货也不退款,构成诈骗吗?
履行中

卖方收了预付款不发货也不退款,构成诈骗吗?

货送了、钱没收到怎么办——履行中:交付、验收与付款管理

所属场景:履行中(第141—240问区间)|问答整理: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答

一般属于民事违约,应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若卖方自始没有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预付款后逃匿或挥霍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卖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区分民事违约与合同诈骗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实践通常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第一,履约能力。签约时有无货源、经营场所、履行资质,还是空壳公司、虚假身份。

第二,履约行为。收到预付款后有无实际的备货、组织货源等履约动作,还是随即转移资金、失联跑路。

第三,款项去向。预付款用于备货经营,还是用于个人挥霍、偿还赌债、拆东墙补西墙。

第四,事后态度。无法交货时积极协商退款、出具还款承诺,还是百般抵赖、逃匿失联。

一般性的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上游断货)导致不能发货的,即使未及时退款,也属民事纠纷,买方应通过诉讼主张返还预付款、违约金并申请财产保全;但若符合”自始无履约能力+虚构事实+收款后逃匿”特征的,应及时刑事报案。实务建议:买方支付大额预付款前尽调对方资信;发现异常后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同步报案,刑事与民事程序并行;卖方企业应规范预付款管理,无法交货时第一时间书面协商退款方案——拖延不退是民事纠纷滑向刑事风险的最短路径。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处理路径

1

大额预付款支付前核查对方货源、涉诉、信用信息

2

付款备注款项性质并签书面合同

3

对方迟迟不发货时书面催告并限期履行

4

发现失联、转移资产迹象立即报案并申请保全

5

无法交货的卖方主动协商退款并签署还款协议,避免纠纷升级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

误区一:认为不发货就是诈骗——经营失败型违约与诈骗罪的界限在”非法占有目的”

✕

误区二:只会报案不会起诉——刑民可并行,民事保全先行锁定财产

✕

误区三:拖很久才行动——对方财产转移完毕,刑事追赃和民事执行都无从下手

✕

误区四:卖方认为”生意失败钱就不用退了”——预付款债务不因经营失败而免除

北展律师提醒

违约与诈骗之间,隔着”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道墙。墙内是民事追偿,墙外是刑事报案——判断需要证据,行动需要速度。

相关案例

(2026)赣0281民初465号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2026年

裁判要旨:卖方收取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后,长期未交付货物且未退还货款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货款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的责任;款项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应结合其主观目的和行为特征另行判断,但不影响民事返还责任的成立。

案情要点:原告因建房需要与被告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购买20吨钢筋,原告先后支付共计12.5万元,被告均出具收条确认收款,但始终未交付钢筋。原告要求退款未果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收款后长期不交货也不退款,构成违约,判令其返还货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对企业的启示:收条叠收条、交货遥遥无期——这类案件中,卖方”只收不付”的时间越长,民事违约的定性越危险。买方及时起诉保全,是最稳妥的止损动作。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221问(预付款退款规则)、第223问(“订金不退”)、第451—460问(诉讼执行与报案衔接)。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遇到收款不发货的疑似诈骗情形,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大额货款长期拖欠对方失联对方经营异常资产转移风险证据不完整时效临近已经起诉已经进入执行

座机:028-85870360(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