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展法律服务|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履行中 › 合同里写的是”保证金”,能适用定金罚则吗?
履行中

合同里写的是”保证金”,能适用定金罚则吗?

货送了、钱没收到怎么办——履行中:交付、验收与付款管理

所属场景:履行中(第141—240问区间)|问答整理: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答

“保证金”不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合同明确约定该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交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的,才按定金处理;没有明确约定的,保证金视为预付款或履约担保,合同解除或履行完毕后应退还或冲抵。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保证金”是商业实践中用途最杂的款项名称: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其法律性质需逐案认定。裁判规则:第一,文字+罚则双重标准。

合同写明”保证金”且同时约定了双向没收/双倍返还规则的,法院一般认定其具有定金性质,适用定金罚则(仍受20%限额约束)。第二,仅有”保证金”字样、无任何罚则约定的,认定为预付款或履约担保:给付方违约时,收受方可从保证金中扣除实际损失后退还余额,而不能全额没收;收受方违约时,退还保证金并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但无”双倍返还”义务。

第三,账户控制型保证金。依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十条,存入债权人实际控制账户的保证金具有金钱质押属性,债权人可就账户款项优先受偿——这与定金罚则又是不同制度。

实务建议:企业收到或支付任何”保证金”时,在合同中明确三个问题——性质(定金/质押/预付款)、违约后果(是否双向罚则)、处理方式(退还条件、扣除顺序);避免”保证金不退”这类笼统表述,写清”扣除实际损失后退还余额”的具体规则,既保障自身权益,也避免条款被认定无效。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处理路径

1

保证金条款明确性质(定金/质押/预付款)和处理规则

2

约定扣除实际损失后退还余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3

保证金账户单独管理、账目清晰

4

退还条件成就时及时书面申请并留痕

5

避免”一律不退”的笼统表述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

误区一:认为”保证金”就是定金——无罚则约定不适用定金罚则

✕

误区二:认为保证金可以随便没收——只能扣除实际损失后退还余额

✕

误区三:认为写了”定金”就一定适用罚则——实质审查会穿透名称

✕

误区四:保证金与押金、订金混用——每种性质不同,后果完全不同

北展律师提醒

“保证金”三个字背后可能藏着定金、质押、预付款三种完全不同的制度。落笔前想清楚要哪一种,落笔时写清楚是哪一种。

相关案例

(2022)云29民终2552号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2年

裁判要旨:合同文本中使用”定金”字样并不必然适用定金罚则,应结合合同条款的目的、款项的实际功能及双方合意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定金性质不成立或不具备适用条件的,款项应按约定条件处理或返还,不适用双倍返还或没收规则。

案情要点: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单》,约定支付20万元”定金”,同时注明特定条件成就(子女入学)则退还定金。后条件未成就,买方要求解除并退还。法院审查认为,虽然文本使用”定金”字样,但结合退还条款的约定,该款项实质上附有退还条件,不具备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不适用双倍返还或没收规则。

对企业的启示:罚则写在纸上才有罚则。想让一笔保证金”能没收、能双倍”,就必须把双向罚则写清楚——只写”保证金”三个字,法庭上要不来”定金”的效果。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223问(“订金不退”)、第224—225问(定金系列)、第227—228问(一物二卖)。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需要审查保证金条款或处理相关争议,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大额货款长期拖欠对方失联对方经营异常资产转移风险证据不完整时效临近已经起诉已经进入执行

座机:028-85870360(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