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可得利益=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守约方能够获得的纯利润(不是合同金额),计算时须扣除为取得该利润应支出的成本;具体可采用差额法(合同价与成本价的差额)、参照法(同类交易的平均利润)等,且以违约方订约时可预见为限。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可得利益计算的四种方法及其适用场景。第一,差额法(最常用)。
可得利益=(合同单价-单位成本)×合同数量-已避免的支出。例如:合同价100元/件、成本70元/件、订购1万件,利润30万元即为主张额度;卖方实际生产了3000件才被告知解除,已节约的成本(未采购原材料部分)应扣除。
第二,参照法。守约方无法精确核算成本的,参照其既往同期同类交易的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需提交历史合同、审计报告、行业数据。
第三,替代交易价差。守约方已进行替代交易的,以替代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计算(买入替代:替代价-合同价;转售替代:合同价-替代转售价)。
第四,估算法。以上均不可行时,法院依经验法则酌定——酌定的基础数据越充分,结果越有利。
实务要点:第一,确定性证明。可得利益须是”比较确定”的利益——已签订下游转售合同的,以转售利润主张最有力;仅有”预计盈利”的,证明力弱。
第二,可预见性限制。买方订约时不知卖方转售安排的,转售利润的索赔可能被限制在一般商业利润范围。
第三,交叉扣减。守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已收定金没收、闲置产能另接订单的收入)应予扣减。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应综合运用差额法、参照法、估算法;可根据非违约方的主张,参照其既往同期平均利润酌定。
处理路径
用差额法计算并列明成本构成
参照法主张时提交历史利润数据
有下游转售合同的作为确定性证明
扣除已获利益和已节约成本
主张前做可预见性评估(对方订约时是否知悉交易安排)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按合同总额索赔——可得利益是净利润不是合同金额
误区二:不扣成本——毛利当纯利必被驳回或大幅调减
误区三:无合同依据的”预期利润”张口就来——确定性证明缺位
误区四:忽略扣减——已收定金、另接订单的收入不扣除构成不当得利
北展律师提醒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是一门”细账学问”:利润怎么定、成本怎么扣、参照怎么找,每一步都有方法。算得细,才赔得到。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纯利润,不包括为获取该利润而支付的成本;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以净利润为基础,简单以合同价款与相关价款的差额作为损失基数而未扣除必要交易成本的,计算方法错误,应予纠正。
案情要点:联成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一审法院以供热合同价款与供用热力合同价款的差额作为损失基数,未扣除必要交易成本。荆门中院认定:可得利益系纯利润,应扣除获取利润的成本,一审计算方法错误,依法改判。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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