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不能。违约方违约后,守约方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部分请求赔偿;但减损义务以”适当”和”合理”为限,不能对守约方苛以过重的义务。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减损规则的适用边界与实务应对。第一,减损义务的内容。
与违约行为有因果联系的”止损动作”:及时转售易腐易贬货物、及时寻找替代货源、及时终止进一步的投入(停止备料、停止加工)、及时解除合同防止继续履行扩大损失。第二,“适当措施”的认定标准——合理性而非最优性。
法律不要求守约方做到”最佳处置”,只要求” reasonably prudent(合理审慎)“:行情下行时按市场价及时转售即为尽责,不必苛求卖到最高点;为守约支出的合理费用(转售的佣金、仓储费)还可向违约方追偿。第三,常见被砍的”扩大损失”。
收到解除/拒收通知后继续生产、继续发货;货物滞留数月不处置也不转售;明知对方无清偿能力仍持续授信发货;对鲜活货物拖延处理致全损。第四,举证责任分配。
违约方主张守约方未减损的,应对”守约方可采取的适当措施”举证;守约方应证明已采取的减损动作或措施不可行(如市场枯竭无买家)。实务建议:收到违约信号后立即书面回应并同步启动止损(留痕:询价记录、转售记录、通知记录);即使止损动作不完美,“做了”与”没做”在法庭上是天壤之别。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对方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赔偿。
处理路径
收到违约信号后立即书面回应并启动止损
易腐易贬货物限期处置并留痕
停止一切继续投入的决策留档
减损支出的费用凭证保存并向违约方追偿
止损动作不完美也至少”做过并留证”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认为损失全该违约方买单——未减损部分自担
误区二:认为止损必须卖到最高价——合理性标准不要求最优处置
误区三:收到解除通知继续备货发货——扩大的投入无人埋单
误区四:减损费用自认倒霉——合理减损费用可向违约方追偿
北展律师提醒
减损义务是守约方的”法定义务”而非道德建议——违约发生后,你的每一个动作都在被将来的法庭审视。做错了扣分,不做更扣分。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负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守约方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无权要求赔偿;减损义务的认定应遵循合理性要求,不应对守约方苛以过重义务。
案情要点:苗木订购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守约方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扩大损失部分诉请赔偿。新疆高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现《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认定:守约方未履行减损义务的部分无权索赔,但减损义务的衡量应以合理性为标准,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处置能力、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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