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能——权利瑕疵(标的物被抵押、查封、权属争议)属影响交易决策的重要信息,卖方故意隐瞒构成欺诈,买方可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价款、赔偿损失;卖方构成根本违约的,买方也可选择解除合同路径。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权利瑕疵隐瞒的处理要点。第一,卖方的法定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二条确立了卖方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除非买方明知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权利,卖方须保证标的物不被第三人主张权利。抵押属权利负担的一种:抵押物买卖本身合法(抵押期间可转让,依《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但卖方负有告知义务,隐瞒即违反。
第二,欺诈与撤销。卖方明知标的物已抵押而故意隐瞒的,构成欺诈——买方可撤销合同(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双方返还,卖方赔偿买方损失(已付价款利息、交易费用、价差损失等)。
第三,区分告知与公示。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已公示抵押情况并承诺解押”的(武汉中院案例中的情形),买方签约即视为知情——撤销权基础削弱,救济转向追究逾期解押的违约责任。
第四,与抵押涤除的关系。卖方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抵押、完成权利清洁交付的,合同目的仍可实现,买方主张撤销或解除未必获支持——但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实务建议:大额采购前查权属(不动产登记查询、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抵押登记);合同写明”卖方保证标的物无任何权利负担,如有隐瞒买方有权解除并要求合同总额X%违约金”;发现隐瞒后书面催告限期解押,逾期即主张撤销或解除。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可撤销。《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权利时出卖人不担责。《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撤销后的返还与赔偿。
处理路径
签约前查询登记(不动产、动产抵押统一登记)
合同写入权利无瑕疵保证及违约金
发现隐瞒即书面催告限期解押
逾期不解押主张撤销或解除
保留价款支付及损失凭证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抵押物不能买卖——抵押期间可转让,但须告知
误区二:公示过就不能反悔——公示+告知才知情
误区三:撤销和解除不分——欺诈撤销、违约解除,法律基础不同
误区四:不催告直接诉——限期解押的催告给卖方补救机会,也强化己方立场
北展律师提醒
权利瑕疵的坑,查一次登记就能看见底。卖方瞒得了一时,瞒不了产调单。买方多跑一步登记大厅,卖方多写一句瑕疵担保,双方都省心。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买卖标的物在签约时处于抵押状态的,出卖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隐瞒抵押事实致买方在不知情情况下签约的,构成欺诈或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买方有权依法主张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价款及赔偿损失。
案情要点:买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发现所购房屋处于抵押状态,遂提起诉讼。惠州中院就出卖人是否隐瞒抵押事实、买方的合同救济路径(撤销或解除及相应后果)进行审查认定。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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