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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

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能撤销吗?

对方违约,到底能要求什么——违约与救济: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

所属场景:违约救济(第241—320问区间)|问答整理: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答

能,但须同时满足双重要件——合同成立时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客观要件),且优势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或紧迫处境(主观要件);仅”价格买贵了/卖便宜了”不构成显失公平。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显失公平的双重要件与判断标准。第一,客观要件——明显不对等。

以市场价格为基准:成交价偏离市价百分之三十以上通常被认为”明显”;不对等须发生在合同成立时(情势变更导致履行阶段显失公平的,走情势变更解除/再协商路径,不属撤销事由)。第二,主观要件——利用对方弱势。

“利用危困状态”(对方急用钱、急卖货)、“利用缺乏判断能力”(对方是外行、信息不对称严重)、“利用紧迫处境”(时间紧迫无议价余地)——欠缺此要件,“贵买贱卖”只是商业判断,法律不救济(买贵了不构成显失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常态)。第三,举证策略。

主张显失公平者须对双重要件均举证:市价证据(评估报告、同类成交价)+ 对方利用弱势的证据(谈判记录、对方处境证据);实践中主观要件最难证明,故大连中院案例中法院同时认定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不需要”利用”要件,门槛更低,作为并行主张更稳妥。第四,商事主体的特殊考量。

法院对专业商人之间的交易持谨慎态度——认为其应具备商业判断能力,“利用缺乏判断能力”难获认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则相对宽松。实务建议:主张显失公平时同时评估重大误解(第283问)、欺诈(第279问)、情势变更(第18问)路径,选择举证负担最轻的;撤销权一年内行使。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撤销后的返还与赔偿。

处理路径

1

市价偏离百分之三十以上再评估主张

2

双重要件(不对等+利用)分别举证

3

与重大误解并行主张

4

撤销权一年内行使

5

专业商人之间交易谨慎评估主观要件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

误区一:买贵了就是显失公平——缺主观要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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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履行中变贵算显失公平——须成立时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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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只证价格不证利用——双重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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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撤销权无限期——一年除斥期间

北展律师提醒

显失公平是”双门卡”:门里是离谱的价格,门外是对方乘人之危。两道门都刷开了,合同才能推倒重来。

相关案例

(2022)辽02民终7252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年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订立时对商品价值存在重大误解、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法院认定买方对商品价值存在重大误解且合同显失公平的,支持撤销合同并返还货款,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案情要点:买方购得产品后发现与卖方生产许可证不符、价格显失公平,在四个月内起诉请求撤销合同。大连中院认定买方对商品价值存在重大误解、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支持撤销合同返还货款的请求,同时明确双方应相互返还。

对企业的启示:显失公平要和重大误解搭伴主张——前者要证”对方利用弱势”,后者只需证”自己认识错了”。同一份证据,走两条路,多一重保险。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283问(重大误解)、第285问(撤销权期限)、第18—19问(情势变更)。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需要评估显失公平撤销,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大额货款长期拖欠对方失联对方经营异常资产转移风险证据不完整时效临近已经起诉已经进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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