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证据原件在对方控制之下的,可申请法院发出”书证提出命令”责令对方提交;但申请人需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该书证存在、由对方控制且对方负有提出义务,否则申请可能被驳回。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证据在对方手里”是货款纠纷中的高频痛点——对账单、结算凭证、入库单、验收单往往只有一份,掌握在买方手中。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正是为此设计: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其控制的书证。
申请要获支持需满足四项条件:书证真实存在(有名称、形成时间等可识别特征);书证在对方控制之下(有直接证据或高度盖然的间接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得;书证属于法定提出义务范围——包括对方在诉讼中引用过的书证、为申请人利益制作的书证、申请人依法有权查阅的书证、账簿凭证,以及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书证。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但需注意,若书证系双方共同核对形成、申请人本可自行留存,或申请人对其存在与控制状态的举证不足,申请会被驳回。因此,“原件只有一份在对方手里”的交易安排本身就是风险源,能要复印件盖章确认的,绝不留单方隐患。
法律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控制之下的提出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与审查)。
处理路径
凡对账、结算、验收均要求双方签字各执一份,对方拒不交付的当即书面异议并留痕
确需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书中写明书证名称、形成时间、控制依据及提出义务的法律基础
同步准备对方拒不提交时”主张内容推定真实”的应对预案
建立己方证据归档制度,杜绝”只有对方有原件”的交易结构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原件在对方手里就申请法院去拿——申请有严格条件,不满足会被驳回
误区二:对方拒不提交就一定败诉——拒不提交的后果是推定主张成立,但前提仍是申请合法有据
误区三:任何文件都可命令提出——仅为对方利益或为对方单独制作的账簿才在义务范围内
误区四:申请被驳回就没路了——回到间接证据链举证,仍有胜诉空间
北展律师提醒
最好的”调取证据”是不必调取——交易时各执一份、当场盖章,胜过后患无穷时再求法院下令。书证提出命令是兜底工具,不该是常规武器。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当事人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书证的,应就书证的存在、控制状态及提出义务完成初步举证;书证系双方共同核对形成、申请人应自行留存的,不属于对方单独控制的书证,法院对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不予准许。
案情要点: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合同约定货款经双方核对后由授权人签字结算。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上签字人并非约定的授权人,被告不予认可。原告遂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供以往交易中的结算凭证,以证明签字授权人已实际变更。法院认为,结算凭证系双方共同核对形成,原告对己方应留存的凭证负有自行举证责任,其申请不符合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条件,不予准许。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348—349问(复印件补强)、第354问(扫描件)、第399问(举证不能的后果与救济)、第356—360问(调查取证与保全)。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关键证据在对方手中,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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