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展法律服务|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债权管理 › 破产程序中买卖合同债权怎么处理?
债权管理

破产程序中买卖合同债权怎么处理?

欠款拖久了,还能不能要回来——债权管理与诉讼时效

所属场景:债权管理(第401—450问区间)|问答整理: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答

已履行完毕的货款按普通债权申报;买卖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管理人解除合同的,你的损害赔偿申报普通债权;其要求继续履行的,你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继续履行形成的新债权属于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破产法第十八条给了管理人单方选择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书面通知对方。供货方最怕的局面是货已备好未发、或已发货未收全款——命运攥在管理人手里。

两条债权性质要分清:受理前已形成的欠款(已发货未付款),申报普通债权,排队受偿;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后新产生的供货债权,属于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共益债务,随时由债务人财产清偿,顺序远优于普通债权。所以对管理人“继续发货”的要求,正确姿势是:书面要求提供担保或明确付款安排,确认共益债务身份后再发货,绝不能裸发。

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供货方就备货损失、利润损失等主张损害赔偿,同样申报普通债权。已发运在途的货物,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行使取回权(破产法第三十九条),在标的物尚未被管理人接收前取回——这是供货方最后的物流止损窗口。

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处理路径

1

收到管理人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通知,先别执行,先让律师核对债权性质;

2

管理人要求继续供货的,书面要求其确认付款安排并提供担保;

3

受理后新供货的债权,在申报时明确主张共益债务而非普通债权;

4

在途未交付货物,评估行使取回权止损;

5

对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备货损失,及时申报损害赔偿。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

管理人一说继续发货就发,不谈担保不谈身份

✕

把共益债权混同普通债权一起申报排队

✕

已发货在途还傻等,错过取回权窗口

✕

以为解除合同就万事大吉,忘了申报损害赔偿

✕

受理后还在按原合同计算利息主张

北展律师提醒

客户进了破产程序,供货的角色就从交易方变成了债权人:每一次发货前先问债权性质,每一份管理人通知先过法律审。

相关案例

(建议以“管理人 合同解除 共益债务 供货”为关键词检索同类案例核实案号)各地破产审理法院(同类案件众多) · 近年

案情:供货商与债务人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债务人被裁定受理破产后管理人通知继续履行并要求照常发货,供货商未要求担保即持续供货,后就新供货货款主张共益债务清偿。

争议焦点:管理人通知继续履行后新形成的货款债权,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法院观点:法院认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由此产生的债务属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发生的共益债务,供货商有权随时主张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不按普通债权排队。

对企业的启示:破产里发货,先问一句“钱从哪一层出”。共益债务和普通债权,一个走贵宾通道,一个排长队。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430问: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怎么申报债权?

第432问:债务人破产了,未到期的货款债权怎么申报?

第434问:怎么建立应收账款催收制度?

第435问:应收账款逾期多久应该启动催收?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需要处理破产程序中的买卖合同履行与债权定性,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大额货款长期拖欠对方失联对方经营异常资产转移风险证据不完整时效临近已经起诉已经进入执行

座机:028-85870360(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