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已履行完毕的货款按普通债权申报;买卖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管理人解除合同的,你的损害赔偿申报普通债权;其要求继续履行的,你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继续履行形成的新债权属于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破产法第十八条给了管理人单方选择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书面通知对方。供货方最怕的局面是货已备好未发、或已发货未收全款——命运攥在管理人手里。
两条债权性质要分清:受理前已形成的欠款(已发货未付款),申报普通债权,排队受偿;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后新产生的供货债权,属于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共益债务,随时由债务人财产清偿,顺序远优于普通债权。所以对管理人“继续发货”的要求,正确姿势是:书面要求提供担保或明确付款安排,确认共益债务身份后再发货,绝不能裸发。
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供货方就备货损失、利润损失等主张损害赔偿,同样申报普通债权。已发运在途的货物,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行使取回权(破产法第三十九条),在标的物尚未被管理人接收前取回——这是供货方最后的物流止损窗口。
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处理路径
收到管理人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通知,先别执行,先让律师核对债权性质;
管理人要求继续供货的,书面要求其确认付款安排并提供担保;
受理后新供货的债权,在申报时明确主张共益债务而非普通债权;
在途未交付货物,评估行使取回权止损;
对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备货损失,及时申报损害赔偿。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管理人一说继续发货就发,不谈担保不谈身份
把共益债权混同普通债权一起申报排队
已发货在途还傻等,错过取回权窗口
以为解除合同就万事大吉,忘了申报损害赔偿
受理后还在按原合同计算利息主张
北展律师提醒
客户进了破产程序,供货的角色就从交易方变成了债权人:每一次发货前先问债权性质,每一份管理人通知先过法律审。
相关案例
案情:供货商与债务人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债务人被裁定受理破产后管理人通知继续履行并要求照常发货,供货商未要求担保即持续供货,后就新供货货款主张共益债务清偿。
争议焦点:管理人通知继续履行后新形成的货款债权,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法院观点:法院认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由此产生的债务属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发生的共益债务,供货商有权随时主张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不按普通债权排队。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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