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有风险但能控制——这类”一揽子和解”条款意味着你书面放弃了对过往违约、欠款差额、质量问题的追索权;最大的坑是条款写得太宽(“一切历史问题互不追究”),把没核对过的隐性债权也一并放弃,签完才发现对方欠你的钱比你想象的多——所以签字前必须完成全量对账,把放弃的范围限定在”已确认的具体事项”之内。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裁判规则对”互不追究”类条款的尊重度高:执行和解、诉讼和解中”履行后不再追究”的约定,法院认定具有终局约束力——高唐县法院案例中,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后双方就本案有关的所有其他问题不再追究”,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为由提出再审申请。也就是说,这类条款一经签署并履行,事后反悔的空间极小;想翻案只有走撤销权路径(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撤销权的举证门槛极高、除斥期间仅一年。
风险清单与对策:① 范围失控——“一切历史问题”会把未对账的隐性债权一并放弃;对策:先全量对账,条款写”截至X年X月X日对账确认的差异,双方按本协议第X条处理后,互不追究”,把放弃范围锁进对账单附件。② 隐性债权——质量问题潜伏期长(设备隐蔽瑕疵可能一年后爆发),“互不追究”后才发现的既往质量问题能否再主张?按条款文意大概率被挡;对策:明确排除”质保期内按合同应享的质量权利”或限定”互不追究不影响质保义务”。③ 显失公平——放弃金额明显不对等的可能被撤销,但举证难;对策:重大一揽子和解前让律师做条款审计。④ 税务连带——历史不开票问题若被”互不追究”覆盖,税务风险还在(税法义务不因私法约定免除);对策:发票问题单独列明处理方式。
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务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的撤销权)
处理路径
签署前完成全量对账,放弃范围以”对账确认的差异清单”为限;
条款写明”互不追究不影响质保期内的法定质量权利”;
税务事项单独处理,不被”互不追究”覆盖;
重大一揽子和解前做条款审计(金额、范围、例外);
附生效条件:款项付清后条款生效,防止钱没拿到责任先免。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先签了再说,有问题再撤销。”——撤销权除斥期间一年、举证门槛极高,事后救济基本是空话
误区二:“互不追究只覆盖已经知道的。”——条款文意够宽就覆盖一切,包括你不知道的
误区三:“质量问题以后还能找对方。”——条款没排除质保权利的才可能,写了”一切”就被挡
误区四:“对方不付款我也可以不追究,反正互不追究。”——生效条件没写清的话,你没拿到钱却已经放弃了追索权
北展律师提醒
“互不追究”四个字是债务免除的终局按钮——按下去之前,请确认对账已全、例外已列、款项已收。这三个确认没做完之前,按钮别碰。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履行协议内容后双方就本案有关的所有其他问题不再追究的,该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为由提出再审申请。
案情要点:执行和解中约定”不再追究”条款,一方履行后又反悔申请再审,法院认定条款有约束力,不予支持。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132问: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另行主张”,有用吗?
第127问:合同约定了”保密条款”,泄露了怎么追责?(终结书中的条款设计)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需要和解协议审查或条款例外设计,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座机:028-85870360(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