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不一定——虚假宣传须达到”足以使买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作出交易决定”的程度才构成欺诈:内容涉及商品核心性能/功能且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通常构成欺诈;一般性夸大、主观评价或广告艺术渲染不构成欺诈,但可能构成违约或违反广告法。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虚假宣传与欺诈的区分标准。第一,内容的真实性层级。
绝对虚假(虚构性能、伪造认证、虚标参数)→欺诈;客观数据夸大(“续航1000公里”实为600)→法院按偏离程度认定,重大偏离构成欺诈;主观评价与合理夸大(“行业领先”“最佳品质”)→不认定为欺诈,属商业吹嘘(puffery)。第二,重要性标准。
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否属于影响买方交易决策的核心信息——核心参数虚假构成欺诈;与核心功能无关的辅助宣传虚假,一般不构成欺诈但可主张违约。第三,信赖与因果。
买方须证明其因该宣传才交易——宣传资料写入合同或作为附件的,信赖因果容易证明;仅存在于网页广告且签约时未援引的,因果关系较难成立。第四,责任路径梯度。
不构成欺诈的虚假宣传:行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民事责任(虚假宣传致损失的可索赔);构成欺诈的:撤销合同+惩罚性赔偿(消费领域)。实务建议:买方将核心宣传承诺写入合同条款(“卖方确认设备产能不低于XX,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写入合同的宣传是合同义务,违约即赔,无需证明欺诈;保留宣传网页截图、宣传册(公证或时间戳固定,防止事后删改)。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可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三倍赔偿。《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处理路径
核心宣传承诺写入合同条款
宣传证据公证或时间戳固定
优先走违约路径主张
欺诈路径备位主张(消费领域配三倍赔偿)
行政举报与民事索赔并行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误区一:宣传与实际不符即欺诈——须考察重要性与主观故意
误区二:商业吹嘘也索赔——合理夸大不担责
误区三:只走欺诈一条路——违约路径门槛更低应优先
误区四:宣传证据不留存——网页删改后举证不能
北展律师提醒
虚假宣传的水有多深,取决于你证据的船有多大。宣传入合同、证据做公证,欺诈和违约两条腿,总有一条走得到。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商品房销售中,开发商及包销代理商对配套设施、经营项目等作出的宣传承诺,若具体确定且对购房人订立合同及价格有重大影响,即使未写入合同亦应视为要约,构成合同内容——承诺的配套设施未兑现的,构成违约;认定欺诈须考察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及卖方主观故意。
案情要点:购房人购买商铺,开发商宣传大型水疗会所及配套设施未实现。购房人主张欺诈和虚假宣传。随州中院区分违约与欺诈路径:具体确定的宣传承诺视为合同内容,未兑现构成违约;欺诈的认定须考察宣传真实性与主观故意,不能仅因宣传未兑现即认定欺诈。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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