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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

哪些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对方违约,到底能要求什么——违约与救济: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

所属场景:违约救济(第241—320问区间)|问答整理: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答

六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阴阳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无预售许可的商品房买卖)——法院认定无效时须结合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目的审慎判断。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六类无效情形的识别要点。第一,主体不适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是效力待定而非无效。第二,虚假意思表示。

双方通谋的”名为买卖实为担保/借贷”——表面买卖合同无效,按真实法律关系处理(让与担保中仅办理备案未过户的,担保约定有效,见第288问贵州高院案例的反面印证)。第三,恶意串通。

买卖双方合谋损害第三人(如债务人与关联人假买卖真转移财产逃债)——第三人可主张无效;证明重点是双方”通谋”与”损害目的”。第四,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区分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效力性(禁止性、否认效力后果明确)→无效;管理性(资质、审批类行政管理目的)→不必然无效。第五,违背公序良俗。

如买卖人体器官、违法代孕相关交易——当然无效。第六,特别法规定。

商品房无预售许可预售(起诉前补办的可补正)、未经批准的国有资产转让等。实务建议:企业签约前做三项审查——主体资格、标的合法性(管制物品、特许经营的资质)、程序合规(审批、内部决议);对”名为买卖实为其他”的交易架构,务必让律师确认效力评价。

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起诉前取得的除外)。

处理路径

1

签约审查主体资格与标的合法性

2

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规定

3

警惕”名为买卖实为X”架构

4

管制物品与特许领域核验资质

5

对”阴阳合同”一律拒绝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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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违反任何强制性规定都无效——效力性/管理性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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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阴阳合同都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按其自身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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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效力待定=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是可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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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无证即无效——起诉前补正可挽救

北展律师提醒

无效的六类事由,每一类背后都是一条不能碰的红线。签约前做三项审查,比事后证明”不该无效”省力一百倍。

相关案例

(2023)京民终94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年

裁判要旨:兼具买卖和承揽特点的非典型合同,一方以另一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为由主张无效的,合同不因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而无效——人民法院应结合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目的认定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强制性规范所规制的对象与场景同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案情要点:涉诉合同兼具投资建房、买卖与承揽特点,一方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主张合同无效。北京高院认定:应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目的及其规制场景,该规范针对的是典型商品房预售行为,与案涉非典型合同内容不一致,不能简单套用;合同不因该条款无效。

对企业的启示:效力性规定的”射程”有限——它瞄准谁、管什么场景,法院会先看清楚再开枪。套不上射程的合同,打不中无效。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相关问题

第288问(强制性规定与效力)、第286问(无效与撤销)、第13问(合同效力)。

需要律师介入时

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问题类似,可以让律师结合合同、对账及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如您需要审查合同效力,可进一步咨询北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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