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答
仲裁条款约定不明(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仅约定仲裁地点、约定“或裁或审”等)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纠纷回到法院诉讼;这是争议解决条款里最常见的“写了等于没写”。
实务上重点看什么
仲裁协议有效的三要件(仲裁法第十六条):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明确的仲裁事项、选定了仲裁委员会。最脆弱的是第三个——“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当地没有机构或有多家)、“提交北京仲裁”(北京有三家:北京仲裁委、贸仲、海仲)、“先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或裁或审),这些表述都踩在无效线上:约定不明且双方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后果的严重性在于“双输”:写仲裁条款的本意是一裁终局+保密,条款无效后一切回到起点——对方直接向法院起诉,你预设的仲裁策略、机构选择全部作废;如果合同还有管辖思路混乱叠加(如同时写“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管辖也要重新论证。大额交易因此多拖半年、保密预期落空,代价远超一行条款的墨水。
写法模板直接抄:“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三个要点:机构名称写全称并核对官网、删掉一切“不服再诉”表述、明确终局性。存量合同体检时,把仲裁条款单独过一遍——名称错一个字,可能整条作废。
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处理路径
仲裁条款按三要件模板书写,机构名称抄官网全称;
删除“不服仲裁再起诉”等或裁或审表述;
存量合同批量体检仲裁条款,发现瑕疵及早补签;
补充协议路径:发现约定不明后双方书面确认机构;
仲裁与诉讼二选一写死,不给模糊空间。
证据清单
常见误区
以为写了“仲裁”两个字就有效
机构名称凭印象写,多一字少一字都悬
或裁或审当“周全”,实际两头落空
存量合同从不过检仲裁条款
条款无效后临时抱佛脚找对方补协议
北展律师提醒
仲裁条款是合同里最考验“字斟句酌”的一行:机构全称、三要件齐备、终局表述——差一个标点,可能整条归零。
相关案例
案情:合同争议条款约定“协商不成提交成都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纠纷发生后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主张存在仲裁协议应予驳回。
争议焦点:“或裁或审”条款的效力认定。
法院观点:法院认定:该约定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属于或裁或审条款,当事人未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继续审理。
来源核对:(以元典智库/北大法宝检索案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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